房屋買賣未成 中介費酌情減少
法官解釋稱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索要報酬 但可索要必要費用
當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房產信息,許多購房者出於對中介公司專業性的信任,往往選擇中介進行房產交易,但許多購房者在房產未實際成交的情況下,大都選擇不付或者少付居間費用,由此引發的居間費糾紛也不斷增多。
案件焦點 是否承諾簽合同當日交費
在一起居間費糾紛中,原告中介公司訴稱,2014年12月15日,賣房人高先生、買房人劉先生與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同日,高先生與劉先生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雙方房屋買賣權利義務關係。中介公司稱,劉先生承諾於簽訂居間合同當日支付居間費9萬元,但是至今沒有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支付居間服務費9萬元。
法庭上,劉先生辯稱雙方約定過戶完畢再支付中介費,現在他未能買成房屋,因此不應支付費用。
案件審理 原告未促成房屋實際成交
後經海淀法院審理查明,居間服務的具體內容及完成標準為:1、提供房屋買賣信息;2、提供與買賣房屋相關的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諮詢;3、協助甲、乙雙方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4、協助並促成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已提供上述1、2、3項服務;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項服務。
但簽訂合同時,中介未對購房人的購房資質進行審查,後因劉先生實際已有兩套住房,該房屋買賣未實際成交。劉先生稱上述合同簽訂後,與中介達成口頭協議,約定過戶當日再支付中介費,可原告予以否認,劉先生也未能提交相關證據。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合同目的是購買房屋,原告雖提供了居間服務,但並未促成該項交易的實際成交,因此劉先生並未實現合同目的。且原告未對購房人資質進行審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間職責,從公平角度考慮,原告的居間服務費金額理應予以酌情減少。
但劉先生稱雙方約定過戶當日再支付中介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法院不予認定。最後,法院判令劉先生支付中介費1萬元。
法官釋法
《合同法》規定公平原則
法官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因此,從《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考慮,雖然買房人與中介公司有了相關約定,但是在房屋未實際成交的情況下,考慮到中介公司履約情況、買房人簽約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法院對中介費予以酌情減少。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