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斯麥建立世界最早的社保制度 是福利國家創始人
「鐵血宰相」俾斯麥的溫柔面首先為工人建立了社會保障福利制度
俾斯麥(德語: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德意志帝國首任宰相(1871-1890),人稱「鐵血宰相」、「德國的建築師」及「德國的領航員」。
1866年俾斯麥發動了普奧戰爭並取得勝利。後任德意志帝國宰相兼普魯士首相。俾斯麥靠「鐵血政策」自上而下地統一了德國。他對內頒佈《反社會黨人非常法》,殘酷鎮壓工人運動;對外力圖運用聯盟政策,確立德國在歐洲的霸權。1890年3月被德皇威廉二世解職,被封為勞恩堡公爵。此後長住漢堡附近的弗里德里希斯魯莊園,1898年病逝。著有回憶錄《思考與回憶》。
頭銜稱號
1865年 – 1871年:高貴的俾斯麥-順豪森的奧托伯爵。
1871年 – 1890年:高貴的俾斯麥親王。
1890年 – 1898年7月30日:高貴的俾斯麥親王,勞恩堡公爵。
「當代的重大問題並非通過演說和多數派決議就能解決的,而是要用鐵和血來解決。」——這句話是1862年,奧托·馮·俾斯麥成為德國首相時的演講宣言。
「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是一位傳奇式的人物,他通過三次王朝戰爭,結束了德國長達數百年的分裂局面,完成了統一德國的重任,因而他又被人稱為「德國的建築師」。
不過,若只是軍事方面的才能,俾斯麥很難達到「德國領航員」的高度。
正如蘇聯歷史學家葉魯薩里姆斯基對俾斯麥做出的評價那樣,俾斯麥除了是統一德意志的功臣,他還是德國由封建社會向近代社會轉型的推動者:「(指俾斯麥)不僅僅是1848年不徹底的革命的掘墓人,同時也是這場革命的遺囑執行人。」
>【註:1848年歐洲爆發了一場席捲整個大陸的革命運動,這場運動的主角是平民、工人和資產階級,他們聯合起來要求當時的封建君主們能夠推行民主政治,讓國家由封建專制朝着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方向發展。】
我們現在所享受的社保福利,便是俾斯麥社會改革的一大成果:社會保障制度,最早由俾斯麥建立。
作為一個保守的專制主義者,俾斯麥鎮壓了19世紀80年代的社會民主運動,但為了安撫勞工階級,維護社會穩定,他通過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養老金、健康和醫療保險制度及社會保險。
福利國家的概念出現於戰後1945年的英國,它倡導「普遍受益」,強調全民(不僅限於窮人)都應從社會保障制度中受益。不過,其最初的靈感和雛形,卻具有諷刺意味地來自那位統一了德意志的普魯士「鐵血宰相」俾斯麥。作為一個保守的專制主義者,俾斯麥鎮壓了19世紀80年代的社會民主運動,但為了安撫勞工階級,維護社會穩定,他通過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養老金、健康和醫療保險制度及社會保險。
現代福利國家最重要的設計師則是英國的貝弗里奇勛爵,他於1942年發表《社會保險報告書》(亦稱《貝弗里奇報告》),提出建立「社會權利」新制度,包括失業及無生活能力之公民權、退休金、教育及健康保障等理念。現今人們耳熟能詳的「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社會,便是他首次描繪的。
社會保障制度對一個國家來說是極其重要的,它關係著國家的穩定。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要求國家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聽從民生的訴求,同時具有良好的社會救助傳統。德國在當時就具備了這樣的基礎,因而,德國才能夠成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先驅
19世紀後半葉,德國一直處於一個特殊的位置。它雖然不是第一個邁入工業化革命的國家,卻是第一個頒佈社會保險法的國家。這與它當時的經濟,政治和思想基礎都有着巨大的關係。
第二次工業革命中,德國抓住了先機。以俾斯麥為首相的普魯士通過三次王朝戰爭成立了德意志帝國,建立起了強有力的中央集權制度。到 19 世紀 90 年代初,德國已完成了工業革命。這使得德國的經濟迅猛發展,給德國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
但工業化進程也帶來了不小的社會問題,由於大批的農民離開了土地,去往城市的工廠勞動換取生存資本。隨着工人群體的不斷擴增,這些工人的失業,養老,醫療問題也逐步凸顯出來。威脅到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由於資本主義的迅猛發展,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也日益加劇。他們不得不承受惡劣的勞動環境和微薄的工資,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而陷入惶恐不安的生存困境。許多家庭苦不堪言,很多離異的婦女和孩子也不得不被迫進入工廠,他們的健康狀況十分堪憂。童工和女工不得不賣力工作以養活自己,然而他們的工資還是低於男性。
以俾斯麥為首的封建政黨因而看到了資本階級的弱點:他們雖然吹噓和工人擁有一樣的利益,可實際上卻是在壓榨工人。因而封建政黨在工人階級中選擇政治代表人,還辦各種福利、辦合作社、建立傷殘基金會等,並着手制定社會保障制度。這些做法不僅打擊了資產階級,還麻痹了工人的鬥爭心。
1871 年德意志帝國統一後,俾斯麥成為帝國第一任總理。他開始真正着力改善勞動者處境。議會通過的《德意志帝國憲法》涉及到了工人保險的問題,此外「陸海軍人養老金和遺屬救濟法」要求僱主對工人的工傷進行賠償。
除了政府的法律規定保障了勞工的權益,民間的慈善組織也開始行動。一開始是一些高位行業自發組織的救助活動,後來教會、社會團體等創辦的收容所、孤兒院等慈善機構,也在從事救濟貧民的活動。
後期容克資產階級迫於壓力和政治需要,將社會保障制度納入國家立法體系。最早被提出的《意外保險法》揭開了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序幕,工業企業實行強制保險制度。保險費由企業主承擔三分之二,剩餘的由工人支付。因意外事故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五個星期才能領到保險金,之前由疾病互助會負擔。帝國銀行辦理一切事故保險。
而後,俾斯麥又提出了《事故保險法》和《疾病保險法》,除了參保人數不斷增加,這兩項保險法的適用範圍也在逐漸擴大,涉及到海軍和陸軍中文職人員、農林業、建築業、造船業等從業人員。
《養老和殘廢保險法》是最晚頒佈的保險法,俾斯麥認為把一部分錢作為養老金髮放給普通人,會增加他們對國家的忠誠度,因此一直鍥而不捨的致力於養老保險法的制定。
勞動者利益得到保障,德國社保制度開世界歷史先河
俾斯麥在統治時期提出了這三項保險制度,也就是《工傷事故保險法》、《疾病保險法》和《老年和殘廢保險法》。這三項法規構成了德國社會保險體系的三個重要支柱。
這三項保障制度具有系統性,完善性,為社會多種情況下需要保險的人們提供了全面細緻的參考。而且幾乎涵蓋了全部的勞動人口。另一方面,這項法案還具有強制性,增加了社保制度的穩定性和規範性。使貧困人口得到救助,社會免於受到動蕩。
而且,社會保險的承擔方式也具有多樣化的特徵,將社會保障制度分攤給各個責任者,強調個人責任和義務。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保的基金來源更加穩定。到現在為止,這種社保制度還被許多國家沿用着。
社會保障制度還有一個明顯的特徵就是高度自治管理的原則,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企業主和勞動者共同構成,中央政府並不對此進行直接的干涉,各個保險機構需要自覺接受監督。有利於增強社保的適應性和靈活性。
這樣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僅使得高度自治原則得到保障,同時也使得國家的宏觀調控起到作用。既尊重了市場自由競爭的規律,又減輕了市場競爭給勞動者帶來的風險。起到了十分良好的效果。
這些社會保障主義一開始是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維持國家安定來制定的,但它的影響遠不止這些。首先,社會保障制度給予了勞工參加工廠管理的共同決定權,這就使得勞資關係得到協調。給工人階級帶來了安全感。
另一方面,工人階級意識到了改革的重要性,他們不再追求以鬥爭的形式推翻資本階級,而是去尋求一種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防止了整個社會陷入動蕩不安的局面。
這種社會保障制度還給德國帶來了大批的移民勞工,這些移民的湧入帶來了勞動力,使得德國的經濟能夠迅猛發展。此外,由於這些措施保障了貧困人口的經濟來源,提高了德國的平均人口壽命。
社會保障制度雖然一開始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矛盾激化下的一種產物,這種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在德國國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還是世界各國為保險制度立法的一個依據。德國的創舉製造了這個先例,將社會保險制度推向世界。
俾斯麥頒佈了三條關於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構建起了近代世界第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
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險法》;
1884年通過了《工人賠償法》;
1889年實行了《傷殘和養老保險法》。
俾斯麥出台的三條保障法,涉及當時德國社會所面臨的五大社會難題:
當工人因疾病、年老,無法從事工作後,該怎麼辦?
當工人因工傷喪失勞動能力後,一家人的生計怎麼辦?
企業主要求勞動者從事繁瑣的工作,所支付的報酬遠遠低於其創造的價值,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勞動者的收入無法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怎麼辦?
企業主無故解僱勞工,致使其失業,勞工如何維權?
俾斯麥要求工廠僱傭的童工不得低於13歲,並且還應該讓他們先完成學業任務,在每天工作時間上也不得超過10個小時。
如果工作需要付出很多體力,那麼則禁止婦女和童工參與。
在因工作導致完全傷殘或者死亡的問題上,俾斯麥規定傷殘者每月可以獲得其正常工資的2/3,死者家屬能獲得不超過其生前每月正常工資3/5的金錢。
工人如果得了疾病,且這筆金錢達到一定數額,那他可以在當地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由保險機構為其支付13周的醫療費用。
從俾斯麥的政策來看,他的着眼點,是希望通過建立保障制度解決勞動者的生存、養老,以及工作環境中遭受的健康受損、不平等和壓迫問題。
三、俾斯麥福利制度的社會影響
1、俾斯麥致力於維護勞動者權益,緩和了勞動者和企業主之間的矛盾,維持了社會秩序的穩定
俾斯麥制定的社會保險制度,偉大之處在於:它針對每一個人都關心的醫療、生存、社會補助、社會救濟和養老等問題,都提出了一定的解決方案,且涵蓋人群包含「全體德國人」。
這項制度一經推出,就受到了德國人民的喜愛,從1883年到1913年為止,參保人數便從300萬人增長到了1450萬人。
對於勞動者而言,自己只要交一點錢,以後便不用擔心意外導致的工傷、疾病等原因,讓家庭失去經濟來源。
他們工作到一定年齡後,還可以領取養老金。這便等同於為那些因為年老體衰無法工作,還想過上穩定的生活的勞動者,提供了經濟保障。
俾斯麥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這種方式對於解決勞動者和企業主之間的矛盾,有着相當積極的意義。
一方面勞動者的權益有了法律的保護,企業主給勞動者的基礎待遇便會大幅改善,另一方面勞動者的需求得到滿足,他們便不必為了爭取權益和企業主發生衝突。
社會保障制度,讓雙方達成了一種雙贏的局面。
2、俾斯麥福利制度改善了勞動者的工作環境,有利於調動勞動者工作積極性,為德國的崛起奠定了基礎
「德國的建築師」俾斯麥,他不光完成了德國的統一,還親手將德國建設成為工業總產值居歐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的輝煌地位。
德國能成為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引領者,便與俾斯麥社會福利制度創造的工作環境脫不開關係。
第二次工業革命興起於19世紀60年代,當時德國正在進行三次王朝統一戰爭,很難想像這樣一個剛兼并了不少邦國,內部還不穩定的政權,還要一邊應對工人階級起義,一邊佔領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先機,這已經涉及到了三項任務:攘外、安內、強國。
德意志帝國作為一個君主立憲制的聯邦國家,它的權力核心便是君王和宰相。「鐵血宰相」俾斯麥需要做到的事情,就是如何維護住容克地主利益的前提下,還要讓新加入的邦國和底層勞動者能夠認可正在轉型中的德國。
這個問題的破局關鍵便在於:如何讓大家都獲利?
勞動者需要的是改善工作環境,新加入的邦國人民則需要德國對他們的認同感,至於容克地主們他們則需要在時代的變革中攝取更多的利益。
俾斯麥想得很透徹,只要他能說服大部分容克地主和新興資產階級參與進自己的全民福利計劃,他便能用這些福利打動勞動者和新加入邦國人民的心。
至於容克地主和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只要國家穩定下來,市場遲早屬於他們,這是一本萬利的生意。
因為,當時的貴族和資產階級已經意識到,不能協調好與勞動者的矛盾,他們很難有一個穩定的發展環境。
直流發電機的發明人、西門子公司的創始人維爾納·馮·西門子,他在俾斯麥弄出社會保障制度前,便已經花費大成本解決「企業社會保險」問題。
只是這種私人做的社會保險,不光針對範圍狹小,其運營成本和公信力問題,都是足以讓西門子這位天才發明家頭疼不已的難題。
所以,當俾斯麥決心藉助社會保險制度,來達成讓三者都獲利的目標時,他獲得了包括政黨領導、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的共同支持。
正是在俾斯麥的努力下,德國在第一次工業革命遲到後,成功把握住了第二次工業革命的機遇,工業生產力一躍超過英國,成為了歐洲首屈一指的工業強國。
3、俾斯麥模式的成功,為各國解決社會矛盾,提供了參考經驗,他推動了近代社會福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俾斯麥福利制度是俾斯麥解決德國社會矛盾的一次積極嘗試,他開創的近代社會保障體系,為各國制定社會福利提供了經驗參考。
德國不是最先開始工業化的國家,它卻在英國這位老大哥都拿工人運動束手無策的時候,交出了一份耀眼的答卷。
俾斯麥破局的方式,啟迪了英法美等國,「社會福利制度」為他們解決社會矛盾問題提供了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
時至今日,俾斯麥建立的社會福利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推行的政策。
總結
俾斯麥社會福利制度,是一種造福大眾,功在千秋的政策,它藉助大眾的力量分擔了勞動者「養老」「看病」的難題,提高了社會公民抵禦風險的能力。
無形間,社會保障制度加強了人與社會的羈絆,塑造了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大家庭。
俾斯麥與李鴻章 中國清朝和二戰德國關係
最引起當時的記者和後人們興趣的,就是他拜訪俾斯麥。在場的各國記者進行了詳細記錄。
有意思的是,在曾經轟動英美的《李鴻章回憶錄》中,記載了俾斯麥告訴「東方俾斯麥」李鴻章說,法國人可並不將「俾斯麥」一詞視為任何恭維語,而且自己也難望得到「歐洲李鴻章」的稱號。這段對話,十分傳神,但《李鴻章回憶錄》已確證系由美國記者曼尼克思偽造,因恐其或許引述自當時報道,我還遍查各國報紙,都難以找到其出處,估計很有可能是曼尼克思的個人創作。
俾斯麥這句真假難考的謙語,卻真正道出了其與李鴻章其實是截然不同的人。
梁啟超認為李鴻章難以與俾斯麥媲美,「李鴻章之學問智術膽力,無一能如俾斯麥者,其成就之不能如彼,實優勝劣敗之公例然也。雖李之際遇,或不及俾,至其憑藉則有過之。人各有所難,非勝其難,則不足為英雄。李自訴其所處之難,而不知俾亦有俾之難,非李所能喻也。使二人易地以居,吾知其成敗之數亦若是已耳。故持東李西俾之論者,是重誣二人也」。
在卑斯麥後期發展起來現代德國工人工資福利和假期
讓人心動和驚嘆的德國員工福利
德國人一年工作187天休息178天
對德國人來說,工作是為了休息,休息往往比工作重要得多。德國目前的假期和工作日是等分的,工作178天,休息178天,休息的時間包括了:雙休日102天,40多天的帶薪假,聖誕節、萬聖節、復活節等節假日累計可休20多天。
所以同學們可以充分利用假期回家,或者去歐洲旅遊,或者工作多賺一些外快。
禁止節假日休息日上班
德國法律嚴格規定禁止招收童工,禁止讓18歲以下的青年工人上夜班,禁止休息日和節假日上班。禁止讓孕婦在產前六周、產後八周上班。同時,還要求,除每周休息兩天以外,每個工人每年可以享受六周帶薪休假。
當然因為德國人嚴格遵守休息日不工作的規定,也有不方便的地方。當你周末去商店空空如也的時候,商店會提示說:「我是人,我也有休息的權利。」
企業欠薪,政府墊付
在德國,一旦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則由政府先支付給員工。企業欠員工多少錢,政府就給職工多少錢,先讓職工得到應得的報酬。接下來的事就是政府和違法企業之間的事。德國政府會出動警察局、檢察院介入欠薪事件,最終給社會一個滿意的答案。
所以拖薪欠薪之類的事情絕對不會發生,想要去德國的同學們大可放心。
職工工傷可獲得賠償
在工傷事故保險方面,職工無需繳納保險費,一旦發生事故,由保險機構負責提供全部賠償金。
一旦出現工傷事故,老闆會面臨巨大的賠款。
德國的機器大多都很安全。不安全的機器將會給老闆帶來更多的損害,所以老闆不會在這方面偷工減料佔便宜。
工資只加不減
在德國,工人工資的變動只能對工人有利,即只能加工資,不能減工資,即使企業破產也不能削減工人工資。
假如企業真的破產,那麼最後一次工資就由政府支付。
大家只知道,德國建立了一個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就像遊樂時的安全網。以此公民的生存權利不受侵害。
當面臨疾病、工傷事故、失業、殘疾、衰老以及死亡風險的時候,這個體系也能保護人們安然度過危機。
享受優越的社會保障
失業保險方面,凡在失業以前三年之內交過至少360天義務保險的工作者,只需繳納費用的一半,即可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你是一個有孩子的父母,需要撫養子女,可以領取最後工資的68%。如果不養孩子,則可領取最後工資的63%,但最多不能超過832天。而且在這2年零100天內,失業者無需納稅。
在醫療保險方面,一人繳納保險費,其配偶和子女均有權免費享受這個福利,可謂一人交保險全家都享有(子女沒有工作)。
在養老保險方面,凡年滿65周歲的男性和年滿60周歲的婦女,只需有15年繳納過一半的保險費(相當於七年半的保險費),就有權利享受正常養老金,獲得最後凈工資的2/3,無論總統、總理或小學、幼兒園阿姨人人皆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