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簡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業務利潤並非來自香港,公司便可於申報香港利得稅時,同時向香港稅局申請“離岸收入”以豁免繳納香港利得稅。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稅務上應做出怎樣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離岸收入”之利得稅豁免要求,香港稅局並未有明確的規定。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後,稅局會視貴司以後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複查,以我們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複查過。
如貴司的業務於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於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 貿易公司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產品:買的是什麼產品,產品清單;
(3) 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二) 服務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服務內容、服務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服務地點(為判斷收入來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體越好,並附文件證明之類最好);
(3) 服務費支付者的信息:名稱、地址、與該公司聯繫方式等;
(4) 服務合同與發票:簽訂的職員、何時簽訂、簽訂地點、簽訂方式(如郵件)等;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5)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支付的標準與金額、服務內容、地點等;
(6) 香港銀行戶口的信息。
(三) 工程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工程地點、工程性質、工程進展報告、客戶的名稱、地址等;
(3) 工程合同、發票、工程收入明細表、結算方式等;
(4)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分包金額、提供的分包內容與地點等;
(5) 董事或僱員的差旅行程(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
(6) 香港銀行戶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