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1)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贵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
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贵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
如贵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
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贸易公司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产品:买的是什么产品,产品清单;
(3) 购货与销货: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议价方法(如邮件议价)、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职员,是否为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适用);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名称、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库存地点(如适用);所有交易之协议、发票、合同、报关单或收发货单、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现金往来,信用证或其他途径。
(二) 服务收入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服务内容、服务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服务地点(为判断收入来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体越好,并附文件证明之类最好);
(3) 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名称、地址、与该公司联系方式等;
(4) 服务合同与发票:签订的职员、何时签订、签订地点、签订方式(如邮件)等;服务费用计算标准;
(5) 分包商(如适用):名称、地址、支付的标准与金额、服务内容、地点等;
(6) 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
(三) 工程收入
(1)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2) 工程地点、工程性质、工程进展报告、客户的名称、地址等;
(3) 工程合同、发票、工程收入明细表、结算方式等;
(4) 分包商(如适用):名称、地址、分包金额、提供的分包内容与地点等;
(5)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
(6) 香港银行户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